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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垦区管理处文明单位创建实施细则时间:2017-11-2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根据《陕西省国有企业文明建设单位创建管理办法》(陕国资党宣传〔2017〕145号)的精神,结合管理处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处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处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 组 长:高树云(渭南垦区管理处党委书记) 副组长:郑金保(渭南垦区管理处党委副书记、处长) 成 员:杨陆刚(渭南垦区管理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丕(渭南垦区管理处党委委员、副处长)、王友琳(行政办公室副主任)、徐燕玲(党群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主任由王友琳同志兼任,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文明科室”“文明职工”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取得优异成绩,经总结检查,在考核评比的基础上,由精神文明领导小组批准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 文明单位建设,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四个全面”“五位一体”的战略部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水平、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推动管理处各项工作不断发展。 第五条 全员参加文明创建活动。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具体落实本部门文明单位建设各项工作,认真组织职工积极参加争创“文明科室”“文明职工”活动,并保证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得到落实。 第六条“文明科室”标准 1.政治思想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开展以“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族美德)教育为基本内容的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活动;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团结奋进,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团结协作好。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领导之间协商共事、职责分明、互相支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闹无原则纠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为人正直、率先垂范;根据本职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常开展调查研究,注重实效;团结群众、依靠群众,带领所属科室人员以良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到工作中去。工作相互协商、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局部工作服从全局工作。 3.完成任务好。建立健全从领导到干部职工的岗位负责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人,奖惩分明;能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以及年初的工作计划规定的任务指标;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注重引用现代化管理手段;重视职工的政治理论、科学文化的学习和专业技能的培养,积极完成上级布置学习、培训、考核任务,积极参加群众性的文娱体育活动。 4.勤政廉政好。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及管理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勤政、廉洁,无违法违纪问题,无以权谋私、损人利已行为;工作作风严谨,办事效率高,工作质量好;遵守劳动纪律,上班不迟到、早退,有事请假;对上对下联系工作,接待来访,待人诚恳,主动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文件资料有专人保管;遵守财政纪律,履行节约,不铺张浪费。 5.道德风尚好。领导与职工之间、党员与非党员之间,开展交心谈话活动;同志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关心,没有打架争吵架现象,没有虐待老人、儿童和妇女的行为,无赌博行为;关心离退休干部职工,关心患病职工及因公出差的同志。 6.环境卫生好。坚持定期卫生大扫除;办公场所布置合理、摆放整齐规范,室内清洁卫生,窗明几净,不随地吐痰、乱扔烟头、果皮纸屑。 第七条 文明职工标准 1.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宣传和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以身则,乐于奉献。 2.理论学习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培训、考核,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 3.业务工作好。爱岗敬业,勤于 钻研,能认真完成管理处行政和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能创造性开展工作,并积极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设,工作成绩突出。 4.“三德”修养好。积极宣传、模范遵守公民行为规范和文明公约。敬老爱幼、助人为乐,邻里团结、家庭和睦。坚持做到“一日三文明”,在单位做文明职工,在社会做文明公民,在家庭做文明成员。 5.法制观念强。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移风易俗,婚丧简办,自觉破除陈规陋习;积极参加“争做文明市民、争创文明单位、争创文明小区”活动,为美化环境、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单位作出较大贡献。 第八条 “文明科室”“文明职工”的考核,由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干部职工按标准考核,综合评定。每半年随机抽查不少于一次,各科室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年终进行综合考核。 第九条 “文明科室”的考评每年年终结合全年工作总结进行。评比程序为:科室上报年度创建文明活动情况,并提出申请,由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第六条相关标准进行考评,并根据平常检查情况和各科室每季度的自查情况,综合评定,报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提请处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 “文明职工”的考评每年年终结合处工作总结进行。评比程序为:由各科室组织,个人总结,经科室根据第七条相关标准审评,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考核审查,报处行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被授予“文明科室”“文明职工”的集体和个人,由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 “文明科室”“文明职工”一年一评。 第十三条 “文明科室”“文明职工”在年度内,如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经核实后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被命名为“文明科室”的部门,应保持荣誉称号,不断提高文明建设水平。 第十五条 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文明建设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文明科室”“文明职工”概况,申报审批材料,主要事迹,考核记录等。“文明职工”等涉及个人受表彰材料,同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六条 对被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分别授予“文明科室”“文明职工”称号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领导和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作为干部考核、提拔、任用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