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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垦区管理处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2-06-20     【原创】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渭南垦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合同管理,防范合同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处重大合同的管理。

        第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与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意向书、备忘录、会议纪要等规范性书面文件。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 合同管理的原则:

        (一)依法管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订立并适当履行合同。

        (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签订合同要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履行合同要适当,预防纠纷发生;发生纠纷要及时妥善处理,采取补救措施,维护合法权益。

        (三)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原则。合同谈判、起草、签订、审核、执行、变更、财务结算等程序中,各相关部门和领导按职责分别对各阶段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四)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合同要有专门的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 综合办公室是管理处合同法律审核和统一归口管理部门。

        第 综合办公室办理与签订合同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并负责合同档案管理工作;重大合同须报集团公司备案或核准。

        第七条 合同所涉事项的执行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确定负责合同签订事务的人员和合同执行人员(合称承办人),负责合同的前期准备、合同文本的提供、办理合同签订程序、执行合同等工作。

        第八条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参与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起草和签订工作。

        (二)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三)对合同的签订程序进行统一管理。

        (四)为签订各类合同提供法律咨询。

        (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发布各类合同示范文本。

        (六)参与解决合同纠纷,接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处置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活动。

        (七)建立健全与合同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

        (八)与合同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 与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活动均应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确定负责合同签订事务的人员。

        第十 合同名称应根据合同内容,尽可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所列的有名合同确定。

       第十 合同有示范文本或格式合同的,可以使用示范文本或格式合同。

        第十 在合同签订前,应以合同承办部门为主,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意见,连同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提请相关领导、专项业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等审核,提出意见。

        第十 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应成立由有关领导、相关业务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及外聘律师等组成的工作小组进行集体研究。

        第十 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可组成谈判小组,与相对方进行先期谈判。

        第十 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当持有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明确委托代理的范围、权限及期限。代理人超越委托书范围对外签订的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合同无效,或经法定代表人追认后方能生效。

        第十 《授权委托书》文本由合同管理部门提供,按照统一格式制作、编号、存根。需要办理《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应当在合同管理部门领取,履行有关程序后由办公室加盖行政印章。

        第十 没有办理《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对外签订的合同,得到法定代表人追认并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可加盖行政公章)的,其代理资格可获得追认,其签订的合同有效,可以不再办理《授权委托书》手续;不构成表见代理对外签订的合同无效。

        第十九 未经管理处处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出具担保性质的文件。

        第二十条 签订合同前,应慎重查验相对方签约人持有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权限和期限、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许可证等,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第二十 对方资信等级较低的,应要求对方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的担保,并签订书面担保合同。合同中也可以直接设定担保条款,相关主体应当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 签订的合同需要公证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第二十 合同承办部门履行合同签订程序时,必须附在合同管理部门领取的《合同审核流转单》,按规定程序流转完毕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 所签合同需要履行“三重一大”、党委会前置研究、由处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等决策程序的,在正式签订前应履行以上决策程序。

        第二十 管理处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合同,可由处长授权代理人签署;5万元(含5万元)以上合同,由处长签署。

 

第五章  合同审核

         第二十 合同签订前,必须履行审核程序。

         第二十 履行合同审核程序时,合同承办部门必须将合同文本及相关完整资料一并送有关部门审核。其中总法律顾问、合同管理部门审核是必经的审核程序。

        第二十  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主体资格审核。主要审核对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等。

        (二)主体履约能力的审核。履约能力应首先参照其相同业务的历史业绩。与公司法人签订的合同,合同标的总额一般不得超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注册资本金;与非法人组织签订合同的,合同标的额一般不得超过授权权限或者其所属法人注册资本金;与自然人签订合同的,合同内容不得明显超出该自然人的履行能力。

        (三)合同内容的审核。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合同条款必须完备;不得显失公平;规定事项必须清楚,文字表述不得出现歧义、模糊、可多头理解等现象。

        第二十九 审核人员和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提请合同承办部门修改补充完善。外聘律师审核应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 合同签订审核流转程序:合同承办部门→合同管理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外聘律师→总法律顾问→处长。

        第三十 每位审核人员和每个部门对送审的合同,在各项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审完;对内容复杂的合同,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审完。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 合同生效后,应全面适当履行。

         第三十 合同承办部门应确定合同执行人。承办部门应对自签订至合同执行完毕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需及时与有关部门及审核部门、审核人员进行协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请示有关领导,并以承办部门为主解决。

        第三十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应及时主张免责或减轻责任并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给对方可能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发生情势变更的合同,应及时采取主张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等措施。

        第三十 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合同文本中有瑕疵的,经签订各方达成一致确需修改的,修改人应当在修改处签上姓名,签订各方必须在修改处加盖印章予以确认。

        第三十 合同出现重大变更的,应该重新履行签订程序。

        第三十 合同未适当履行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出现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及时提起诉讼。

        第三十 合同的终止、中止和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必要时履行签订程序。

 

第七章  财务结算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财务结算,是指按照合同内容需要由我方支付资金。

        第四十 凡涉及财务结算的合同,应将正式发票和合同文本(可以是复印件)交付财务部门,作为付款依据,需要提供合同文本以外的证明的,应当提供。

        第四十 合同承办部门到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时,应当确认合同已经适当履行完毕或分期履行完毕,具备最终结算或分期结算条件。合同执行人、承办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在有关单据上签字,按照正常财务手续办理。

        第四十 未按规定程序签订的合同、未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合同有特殊要求加盖行政公章的除外)、未适当履行的合同、交财务部门结算时资料不完备以及其他不具备结算条件的合同,财务部门在核实合同真实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具备结算条件前,应暂缓办理结算。

第八章  配套管理

       第四十三 合同台账的管理。合同管理部门应建立合同台账,合同台账的登记应当在合同订立后及时登录。合同台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主要内容、合同种类、标的金额、对方名称、对方资质、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合同份数、合同签订单位或者部门、承办部门和承办人、批准人、归档日期等。

      第四十四 合同档案的管理。合同应按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合同资料整理后交处长办公室归档;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将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整理移交归档;承办人应定期将与合同有关的文件、信函、授权委托书、还款协议书(计划)等整理入卷。办公室应当将有关合同资料分类或分年度存放。

 

第九章  合同监督

      第四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合同的前期研究、谈判、合同签订、执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六条 对合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人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部门举报。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 管理处对合同管理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下列情形并造成损失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实行责任追究:

      (一)以部门名义,加盖部门印章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签订合同的。

      (三)对签订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缺乏必要尽职调查,与对方签订合同的。

      (四)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与对方恶意串通,利用合同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徇私舞弊、贪污、侵占、受贿的。

      (六)合同执行人因重大过失,致使履行合同产生纠纷,造成损失的。

      (七)相关人员对合同文本起草、签订、审核不严谨不负责,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合同存在明显法律漏洞,造成损失的。

      (八)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八条 按照以上情形追究责任的,根据有关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视情节和责任大小分别追究由当事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其他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  本办法由管理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合同审核流转单》

      2、《合同管理台账》

     3、委托授权书样本


电话 :  0913-364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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