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 文章
搜索

欢迎访问渭南垦区管理处官方网站!

不造谣 不信谣 不传谣 打击网络谣言 维护网络清朗

首页 >> 八五普法 >>八五普法 >> “3•15”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解析
详细内容

“3•15”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解析

时间:2023-03-20     【转载】   阅读

1、消费者网购“后悔权”

   【法条】《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解读】这里的后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后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当然,消费者也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的运费。

    2、网购平台“先行赔付”

    【法条】《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解读】比如,在“淘宝”上买到假货,网购平台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不上卖家,就可以找平台“先行赔付”,平台赔付后,可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3、部分商品服务“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4、经营者服务欺诈“赔付保底”

    【法条】《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以前,消费赔偿原则是“退一赔一”,新消法则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规定了保底金额为500元,即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算。

    5、经营者违法“加大处罚”

    【法条】《新消法》第56条 规定: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解读】对于经营者违法行为原来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新消法》增加到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的,原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消法》提高到了五十万元以下。

    6、经营者不诚信记入“信用档案”

    【法条】《新消法》第56条第10款规定: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解读】新消法对经营者有了更多的约束,一旦经营者有新消法规定的10种违法违规情形之一,将登上“黑榜”,公诸于众。

    7、金融消费“从无到有”

    【法条】《新消法》第28条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解读】原先金融消费领域一向难以维权,新消法的施行,让消费者在金融领域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8、个人信息保护“层层加码”

    【法条】《新消法》第29条 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 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 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解读】例如去一次中介咨询房屋买卖就能收到好多卖方电话,手机搜寻“化妆品”网站就能收到许多化妆品推销信息,往往无法投诉。《新消法》针对现实中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的情况,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商业信息的发送限制等,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9、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法条】《新消法》第37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新消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新消法明确规定了消协诉讼主体的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解决单一消费维权难的问题。

  

                         以上转自《澎湃政务岚皋小法》


电话 :  0913-3641055    

地址:  陕西省大荔县许庄镇

网站备案号:陕ICP备17012067号-1


陕西农垦事业管理局渭南垦区管理处


企业邮箱 :  wnkqglc@163.com 

 

技术支持:杰商网


陕西公网安备 61052302000209




扫描二维码

关注更多


技术支持: 杰商网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