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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垦区管理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试行)时间:2023-05-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渭南垦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合法权益,根据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管理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是指管理处和干休所作为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案件,是指管理处和干休所作为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诉讼案件或仲裁案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处和干休所。
第二章 法律纠纷预警与处理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在工作中,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后,应主动与法务部门沟通。 第六条 法务部门负责初步研判法律纠纷,发现可能成诉时,采取法律风险提示的方式进行预警,同时与业务部门会商提出处理方案。 第七条 法律纠纷预警处理方案应当征求单位领导、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等意见,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确定。 第八条 法律纠纷预警处理方案应当确定主办部门及具体负责人,负责纠纷的具体处理,职责如下: (一)全程处置纠纷事务; (二)负责与法务部门和总法律顾问、外聘律所律师沟通; (三)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通报进展情况。
第三章 法律案件管理 第九条 管理处建立健全管理法律案件责任主体机制。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法律案件的重点难点问题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 (二)总法律顾问或分管领导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领导负责,牵头负责法律案件管理工作; (三)法务部门承办具体工作,相关业务部门紧密配合。 第十条 管理处要建立法律案件综合研判机制。对法律案件,由有关领导牵头,总法律顾问负责,法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外聘律师、外聘专家及相关人员共同参与研判,提出应对措施,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反复研判会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法律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含)人民币的; (二)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可能引起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四)其他涉及重大权益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十二条 管理处法务部门是法律案件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管理处为当事人的法律案件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对重大法律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督办; (三)对重大法律案件的相关统计工作: (四)建立健全化解重大法律风险工作方案; (五)管理处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案件管理工作; (六)对法律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做到处置一个案件,防范一类纠纷,堵塞一批漏洞。
第四章 重大法律案件报备 第十三条 发生重大法律案件时,应于接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接到法院传票或应诉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集团公司。 第十四条 重大法律案件备案文件应当一式二份,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介绍,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基本情况、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 (二)当前的处理措施和效果; (三)案件结果预测及分析; (四)总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法律意见(可附书面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 为及时掌握重大法律案件推进工作,集团公司对重大法律案件进展情况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处应随时报告最新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重大法律案件结案后,管理处应及时形成结案报告,并于结案后15日内报送集团公司。 第十七条 重大法律案件结案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结案方式、案件处理结果及对本单位的影响; (二)有关责任人履职情况; (三)视结案结果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包括奖励、惩处或其他方式); (四)经验教训及后续措施的总结。 第十八条 重大法律案件的备案、结案和相关报告,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发。 第十九条 报备重大法律案件和结案报告时,应同时填报《重大法律案件信息采集清单》(见附件)。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如有)、法院调解书(如有)、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和解后(如有)等重要节点或有其他阶段性进展后,应单独向集团公司报送上述采集清单。
第五章 协调和援助 第二十条 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法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报集团公司协调和援助的,可以报集团公司协调援助: (一)找不到法律依据或法律依据不明确的; (二)找不到政策依据或者政策依据不明确的,对政策理解难以把握的; (三)受到不正当干预的; (四)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之间发生纠纷的; (五)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的; (六)需集团公司协调援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报集团公司协调援助法律案件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本单位的处理情况: (二)案件对单位的影响分析; (三)本单位法律顾问、外聘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处置意见和建议: (四)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复印件; (五)需要集团公司协调援助的重点问题。 第二十二条 重大法律案件需要报集团公司协调援助的,可与报备文件合并上报。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管理处能够妥善处理法律纠纷、法律案件,在防范法律风险、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管理处对相关人员在处理法律纠纷、法律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法律纠纷、法律案件处理不当或未按照本办法报备案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管理处法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重大法律案件信息采集清单》
渭南垦区管理处重大法律案件信息采集清单
第一部分 案件基本信息 1、涉案企业名称; 2、案由; 3、涉诉标的额(万元); 4、当事人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5、受理法院 5.1一审法院: 5.2(如上诉)二审法院: 二审当事人: 上诉人: 被上诉人: 第三人: 6、被告是否反诉及反诉受理审理情况: 7、基本案情 7.1一审基本案情:(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7.2二审基本案情(如有):(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7.3反诉基本案情(如有):(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二部分案件处理信息 8. 立案时间: 8.1一审立案时间:
8.2二审立案时间(如有): 9、开庭时间 9.1一审开庭时间: 9.2二审开庭时间(如有): 10、一审、二审、执行阶段委托代理法律中介机构及代理律师(或由当事人直接诉讼): 11、第10条各阶段代理律师是否风险代理: 12、第10条各阶段代理方式:(一般代理还是特别代理) 13、判决生效时间: 13.1调解还是判决: 13.2一审生效还是二审(终审)(如有二审): 13.3(如有二审)二审维持一审还是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14、我方是否胜诉或部分胜诉:(部分胜诉的,部分胜诉和部分败诉情况) 15、胜诉方是否申请强制执行(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 16、执行阶段是否达成和解: 17、(如未有生效判决或未执行)案件目前所处阶段:(一审或二审或执行阶段或已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或已主动履行调解结果或执行完毕结案或以其他方式结案) 18、原告或反诉方是否采取保全措施:(诉前或诉中或执行保全及保全财产情况) 19、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是否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18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20、履行生效判决、履行调解结果或强制执行情况: 21、被告反诉结果或反诉案件目前所处阶段(参照17条填写): 22、案件结果分析预测:(胜诉或败诉后,如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或未主动履行调解结果或未执行完毕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可挽回损失)
第三部分 案件累计支出(万元) 23、案件费用 23.1诉讼费: 23.2法律服务费: 23.3保全费: 23.4执行费: 23.5其他费用: 24、案件累计支出金额(以上金额合计): 25、(我方败诉的)案件赔付金额: 26、如我方败诉或部分败诉或调解,包含以上24、25项合计金额,与案件原诉讼标的相比,减少或增加损失金额: 27、如我方胜诉或部分胜诉,扣除以上24项金额后挽回损失金额或免于赔付金额: 以上费用,是指截止填写本信息采集清单之日实际发生的金额,如未结案,25、26、27项可暂不填写。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28、如未结案,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29、是否申请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监督程序等。其他需要说明事项不限于以上28、29项。
备注: 1、仲裁案件比照以上内容填写。 2、本《重大法律案件信息采集清单》应与报备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结案报告同时填报。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如有)、法院调解书(如有)、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和解后(如有)等重要节点或有其他阶段性进展后,以及存在29项情形的,应单独填报。 |